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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“鉴定不能”情形下的 医疗机构责任认定

编辑:梦静年华时间:2026-03-14

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“鉴定不能”情形下的

医疗机构责任认定

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直是医患矛盾集中、审理难度高的一类案件。这类纠纷既涉及医学专业问题,也牵涉法律举证、鉴定程序、证据规则等多维度内容,很多案件在进入审判阶段时都会遭遇“鉴定不能”这一棘手问题。本文从实务角度,对“鉴定不能”情况下如何认定医疗机构责任,作出系统分析与梳理。

一、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审理核心难点

医疗损害责任属于过错责任,原则上须由患者方就以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:

(1)医疗机构存在诊疗行为;

(2)患者发生损害后果;

(3)医疗机构诊疗存在过错;

(4)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。

上述事实中,“过错”与“因果关系”往往是争议最大的部分,而我国的司法实践中,对这两个问题的认定通常需要依赖医疗损害鉴定。然而,医疗鉴定本身具有较强主观性、信息不对称性及鉴定过程回溯性等特点,导致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易产生争议。一旦鉴定无法顺利进行,就可能出现“鉴定不能”的局面,案件审理随即陷入僵局。

二、“鉴定不能”的主要类型及成因

在司法实践中,鉴定不能通常由以下原因造成:

1. 因死因不明导致无法进行鉴定

患者死亡后,若双方对死因无法达成一致,就需要通过尸检来明确死亡原因。

根据现行法规,患者近亲属对死因有异议的,应当在死亡后48小时内申请尸检;具备冷冻条件的可延长至7日。若一方拒绝或拖延尸检,导致死因无法确认,鉴定自然无法进行。

实务中常见问题包括:

(1)患者家属因观念或情绪原因拒绝尸检;

(2)医方未充分告知尸检权利;

(3)尸检配合不到位、未提供必要协助;

(4)医方未能保留尸检告知或提示证据。

这些问题均可能导致鉴定因“死因不明”而无法开展。

2. 因病历材料不完整或真实性存疑导致鉴定不能

病历是医疗损害鉴定的核心材料。依据法律规定,医疗机构负有保管、提供真实完整病历的义务。

实践中出现以下情况时,鉴定机构往往会退回鉴定:

(1)病历缺失、遗失;

(2)病历部分内容无法确认真实性;

(3)存在记录瑕疵、矛盾、补记不规范等问题;

(4)医方拒绝、拖延提供病历。

需要特别说明的是:病历中的少量瑕疵(如日期笔误、漏记、格式不规范)并不当然构成“伪造或篡改”。是否构成违法修改,应依据病历书写规范、制作流程及影响范围综合判断。

此外,若患者方提出封存病历的正当请求,而医方无合理事由拒绝,也可能被认定存在过错。

三、医疗机构因自身原因导致鉴定不能时的责任承担

在“鉴定不能”的案件中,若原因可归责于医疗机构,人民法院通常会根据过错程度、行为性质及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其责任比例。

1.医疗机构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鉴定不能

(1)遗失、隐匿、拒绝提供病历;

(2)伪造、篡改、违法销毁病历资料;

(3)拒绝或拖延协助尸检;

(4)严重违反告知义务或尸检义务。

上述行为主观过错程度高,严重破坏医患信任,扰乱正常诊疗秩序。

在这类情形下,医疗机构责任通常较重,甚至可能承担全部或接近全部的赔偿责任。

2.医疗机构一般过失导致鉴定不能

(1)病历记录不规范;

(2)未及时完成病历归档;

(3)封存病历不完整、不及时;

(4)未充分履行尸检告知或协助义务;

(5)管理流程存在疏漏,但非恶意行为。

此类行为多属工作不规范,主观过错较低。

一般过失情况下,不应由医疗机构承担过重责任,但应根据其过错程度及对鉴定的影响程度,适当提高其赔偿责任比例。实务中,部分地区会在“次要责任”基础上适度调整,例如由30%提高至35%—45%之间。

四、鉴定不能时法院如何认定诊疗过错与因果关系

在无法获得医疗鉴定意见的情况下,人民法院通常会通过以下方式查明事实:

1. 梳理诊疗全过程

法院依据现有病历、检查记录、治疗经过,还原患者疾病情况、诊疗方案及治疗风险。

2. 双方就过错与因果关系展开答辩

患者方提出医疗机构存在哪些具体过错,以及这些过错如何导致损害后果;医疗机构则主张疾病本身因素、诊疗风险、当时医疗水平等减轻责任的因素。

3. 举证质证与程序保障

法院在双方充分举证、质询基础上,对证据效力进行审查。

4. 必要时邀请医学专家出庭答疑

对于专业性强、无法通过常规证据查明的问题,法院可通知具有医学专门知识的人出庭,就诊疗规范、医疗风险、因果关系等问题发表意见。

5. 法院依据事实与法律进行推理认定

在综合全案证据后,法院会判断:

(1)诊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规范;

(2)过错对损害结果的影响程度;

(3)原发病、医疗风险等非医方因素所占比例;

(4)原因力大小(主要原因、次要原因、同等原因等);

最终确定赔偿责任比例。

五、实务建议

对患者方:

(1)发生纠纷第一时间封存病历,避免资料流失;

(2)对死因有异议务必及时申请尸检;

(3)保留关键沟通记录(告知书、聊天记录、录音等);

(4)尽早委托律师介入,避免证据灭失。

对医疗机构:

(1)严格执行病历书写与管理制度;

(2)重要告知务必留痕、签字、归档;

(3)主动履行尸检告知与协助义务;

(4)避免任何可能被认定为伪造、篡改的行为。

六、结语

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核心,是“过错”与“因果关系”的认定。而在鉴定不能的情形下,法院的裁量空间更大,对双方证据的可信度、行为规范性及责任比例的划分也更为关键。

因此,从实务角度建议,无论医患双方,都应重视证据保留、程序合规与专业沟通,以最大限度减少纠纷风险,实现合法权益的平稳解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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