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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规解读

最高法:精神残疾鉴定应在各类精神障碍持续一年以上进行鉴定,否则不予采信(20180628)

编辑:程林时间:2025-09-24

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(2018)最高法刑申347号 

 苟海中: 你因指控吴明强、郑爱华故意伤害暨附带民事诉讼一案,不服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(2016)川1902刑初9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、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(2016)川19刑终7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,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、证据不足,法律适用错误;四川惠诚精神病医学司法鉴定所司鉴[2009]第067号、司鉴[2008]第322号医学鉴定书客观真实、合法有效,应当作为查清案件事实的关键证据;吴明强、郑爱华加害苟海中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,应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等为由提出申诉。 本院经审查确认,你的指控没有确实、充分的证据证实。 你申诉称原判认定事实不清、证据不足,法律适用错误,上述司鉴[2009]第067号、司鉴[2008]第322号医学鉴定书合法有效,应作为查清案件事实的关键证据,吴明强、郑爱华的加害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,应追究二被申诉人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。经查,对于吴明强推倒苟海中的事实,有多名证人证言证实吴明强推倒苟海中的经过,公安机关的鉴定意见证实苟海中的损伤系轻微伤;苟海中的证言证实(2008)巴州民一初字第648号判决生效后,苟海中认可吴明强履行完毕。该桩事实中,由于苟海中人身损害程度系轻微伤;苟海中所提证据不能证实吴明强的行为与司鉴[2009]第067号医学鉴定书认定的轻伤存在因果关系,故吴明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。 另,2008年5月28日公布的《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制发第二代<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>的通知》规定,精神残疾是指各类精神障碍持续一年以上未愈,由于存在认知、感情和行为障碍,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。司鉴[2009]第067号医学鉴定书作出鉴定结论时间是2009年4月1日,与2008年9月13日纠纷时间相隔6个多月,为此该鉴定苟海中为精神残疾II级与上述规定要求的时间不符,故因该鉴定结论不客观真实,一、二审法院不予采信,并无不当。在审理期间,苟海中及其法定代理人不同意到鉴定所鉴定,仍坚持同意按照过去病例鉴定,导致不能按相关鉴定技术规范进行重新鉴定。因指控郑爱华犯故意伤害罪缺乏证据支持,一、二审法院判决宣告被告人吴明强、郑爱华无罪。对于[2008]第322号医学鉴定书,因该鉴定程序并不违反法律规定,鉴定意见客观评估郑爱华致伤苟海中的关联性等,一、二审法院对该鉴定意见予以采信恰当。一审法院根据苟海中的医疗费、交通费、伙食补助费、护理费等,并结合苟海中参与抓打郑爱华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,据此所作民事判赔并无不当。故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。 综上,你的申诉不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。依照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〉的解释》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,予以驳回。望你服判息诉。 特此通知。 

 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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