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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功案例

病情不稳定出院致死医方被判主责赔偿56万

编辑:程林时间:2025-05-20

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

2017)皖1002民初2255号

原告:吕佳金,男,1952年5月4日出生,汉族,住安徽省旌德县。

原告:高九娣,女,1957年8月9日出生,汉族,住安徽省旌德县。

原告:张秋莲,女,1985年11月3日出生,汉族,住安徽省旌德县版书乡江坑村张家组张家片10号,身份证号3425301985********。

原告:吕铭轩,男,2007年5月1日出生,汉族,住安徽省旌德县。

上述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:吕林杰,系被害人吕军杰弟弟。

上述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:程林,安徽盛鸿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被告:黄山市人民医院,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栗园路4号,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000485759567Q。

法定代表人:章隆辉,院长。

委托诉讼代理人:洪徽,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原告吕佳金、高九娣、张秋莲、吕铭轩诉被告黄山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。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后,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,于2017年1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,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综上,被告黄山市人民医院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67395.79元;对原告其他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损失不予支持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》第十六条、第五十四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、第一百四十二条、第二百五十三条,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<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>的解释》第九十条的规定,判决如下:

一、被告黄山市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吕佳金、高九娣、张秋莲、吕铭轩医疗费、死亡赔偿金、精神抚慰金、被扶养人抚养费、扶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67395.79元;

二、驳回原告吕佳金、高九娣、张秋莲、吕铭轩其它诉讼请求。

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,应当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,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。

案件受理费5442元(原告已预交),由原告吕佳金、高九娣、张秋莲、吕铭轩负担442元,由被告黄山市人民医院负担5000元;医疗责任鉴定费8000元由被告黄山市人民医院负担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。

审判员  吴宇飞

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

书记员  程 倩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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