成功案例
胃大B淋巴瘤不当切除被判担责
编辑:程林时间:2025-05-20
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(2024)皖 0603 民初 3624 号 原告:徐x生,男,1962 年 8 月 14 日出生,汉族,住 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孙圩子乡徐里村 250 号。 委托诉讼代理人:程林,安徽盛鸿律师事务所律师。。 被告:淮北市人民医院,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宁 国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:刘永刚,该院院长。 委托诉讼代理人:韩露,该医院员工。 委托诉讼代理人:武晨晨,安徽胡铭律师事务所律师。 原告徐x生与被告淮北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一案,本院于 2024 年 7 月 25 日立案后,依法适用普通程序 进行审理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,经本院主持调解,双方当事人自愿 达成如下协议: 一、淮北市人民医院于 2024 年 11 月 30 日前支付徐x 生残疾赔偿金、精神损害抚慰金、误工费、护理费、住院伙 食补助费、营养费、医疗费、鉴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 213950 元,该款由淮北市人民医院汇入徐x生账号((户名:徐孝 生,账号:6217788364954712396,开户行:萧县农村商业 银行孙圩子支行); 12 二、徐x生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; 三、本案诉讼费用 5334 元,因调解结案,减半收取 2667 元,由淮北市人民医院负担。 上述协议,符合有关法律规定,本院予以确认。 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 力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