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(2024)皖 0191 民初 3576 号
原告:张xx,男,2000年5月5日出生,汉族,住安徽省临x县 , 公 民 身 份 号 码 xxxxxxxxxxx。 委托诉讼代理人:程林,安徽盛鸿律师事务所律师
一、被告临x县人民医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 原告张xx各项费用损失合计286583.97元; 二、驳回原告张xx的其他诉讼请求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,应当依照《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,加倍支付迟延 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。 案件受理费 7121.27 元,由原告张xx负担 1862.52 元(已 交纳),被告临x县人民医院负担 5258.75 元(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)。 10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