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(2025)皖 1202 民初 2376 号
原告:王x娥,女,1942 年 12 月 13 日出生,汉族,住 安徽省阜南县公桥乡孟寨村周溪队 112 号,公民身份号码 341225194212136520。 原告:王x,女,1987 年 11 月 15 日出生,汉族,住安 徽省阜南县田寨镇田集村西一队 153 号,公民身份号码 341225198711156540。 原告:王x猛,男,1989 年 10 月 2 日出生,汉族,住安 徽省阜南县公桥乡孟寨村周西队 119 号,公民身份号码 341225198910026650。 原告:王x映,女,1993 年 4 月 20 日出生,汉族,住安 徽省阜南县公桥乡孟寨村周西队 119 号,公民身份号码 341225199304206568。 原告:王x浔,男,2003 年 7 月 10 日出生,汉族,住安 徽省阜南县公桥乡孟寨村周西队 119 号,公民身份号码 341225200307106517。 以上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:程林,安徽盛鸿律师 事务所律师。 被告:阜阳市人民医院,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三 清路 501 号,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341200485858557D。 法定代表人:刘洪波,该院院长。 委托诉讼代理人:孟庆庆,该院员工。 委托诉讼代理人:仇风,安徽金宇律师事务所律师。 第三人: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营 1业部,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京九办事处颍州 南路 599 号天筑香城 1#商住楼 102、202 室,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 913412003227351067。 负责人:党男男,该营业部经理。 委托诉讼代理人:陈勇,该营业部员工。
一、被告阜阳市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 赔偿原告王x娥、王x、王x猛、王x映、王x浔各项损失 265751.28 元; 二、第三人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 营业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王x娥、王x、王x猛、王x映、王x浔损失合计 600000 元; 910 三、驳回原告王x娥、王x、王x猛、王x映、王x浔的其他 诉讼请求。
